液化石油氣鋼瓶
編制說明
1.工作簡況
1.1編寫目的及任務來源
國標委根據國務院“621銀川燃氣爆炸事故”的指示,要求將GB/T5842-2022《液化石油氣鋼瓶》修改為強制性國家標準。
全國氣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焊接氣瓶分技術委員會在接到要求后積極開展標準修訂工作,于2023年8月28日向國標委申報對標準進行修訂。
2023年9月11日,《液化石油氣鋼瓶》的修訂任務正式下達,計劃編號20230952-Q-424。
本次標準的修訂原則,是為了更加安全有效的對液化石油氣鋼瓶制造進行管理,對標準部分條款進行了調整。
1.2起草人員及協作單位
本次起草單位為上海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河北百工實業有限公司、佛山市良琦燃氣具有限公司、中國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臺山市機械廠有限公司、江蘇民生重工有限公司、浙江億田鋼瓶有限公司、廣西傳來特種設備制造有限公司、梧州市沃華機械有限公司、寧波金佳佳閥門有限公司、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徐維普、常彥衍、劉衛鋒、唐躍、黃強華、陳溢鋒、倪飛、朱紅波、茅中宇、蔡傳來、袁奕雯、廖浩琛、徐迪青、李文煒。
1.3簡要工作過程
2023年7月3日,由全國氣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主任及秘書長等專家討論,形成草稿初稿,并向行業征求意見;11家企業共提出建議21條。
2023年8月18日,在廣東省佛山市召開了液化石油氣鋼瓶及瓶閥骨干企業會議,并對前期已經征求意見并完成修改的草案二稿進行了討論。
2023年8月28日,完成了全國氣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全體委員立項投票。
2023年9月15日,起草組根據9月11日強標推進聯絡會上專家提出了3條意見修改草案后形成征求意見稿;并通過“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公開征求意見。
2.國家標準編制依據及標準主要內容說明
2.1國家標準編制依據
主要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TSG23-2021《氣瓶安全技術規程》。
2.2標準主要內容說明
(1)產品范圍方面。
無變化,與原有國標和國際標準一致。
?。?)規范性引用文件方面。
無變化。
?。?)術語和定義
將最大充裝量修改為允許充裝量。
?。?)符號和說明
更改了符號A/A80mm,對不同壁厚的試樣使用了不同的符號。
?。?)5.1氣瓶型號的表示方法
修改了型號表示方法,增加了允許充裝量。
?。?)5.2常用型號和參數
刪除和更改了部分氣瓶型號,增加了護罩和底座直徑尺寸,將備注條款調整到正文并增加為:YSP118/49.5和YSP118-液/49.5型號的氣瓶不得設置在所服務建筑的室內,其它型號氣瓶不得放置在人員密集場所室內(微信公眾號:燃氣世界)。
(7)5.3氣瓶結構型式
更改了鋼瓶的結構型式,為了更好的區分YSP118規格的純氣相瓶和液相瓶,將原來的氣液雙相瓶更改為單液相瓶。
?。?)6.1.1材料更改了主體材料應采用焊接氣瓶專用鋼板。
6.1.2更改為驗證分析結果:化學成分應符合表3的規定;力學性能應符合6.3.1的規定。
更加有利于實際操作。
?。?)6.2化學成分
無變化。
?。?0)7設計
1)7.1.1增加了氣瓶標準修訂后或監管部門有要求時,氣瓶制造企業應當重新申請設計
文件鑒定的規定。
2)7.1.2無變化。
3)7.2.3將規格修改為YSP118/49.5和YSP118-液/49.5規格。
4)7.3.2增加了護罩底座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的規定。
5)7.3.3將瓶閥選用更改為氣瓶選用的瓶閥應符合GB/T7512或GB/T35208的規定。
6)7.3.4更改了氣瓶瓶閥座規格的要求,增加了瓶閥座尺寸的要求。氣相閥座應選用PZ27.8錐螺紋,與氣相閥座對應的封頭開孔直徑應不小于40mm,液相閥座應選用PZ39.0的錐螺紋,與液相閥座對應的封頭開孔直徑應不小于55mm。
7)更改了需要補強的應進行開孔補強,更改了液相瓶開孔位置規定。
(11)制造
8.4.2增加了對接焊縫四個字;
8.8.1增加了焊縫兩個字。
?。?2)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
1)9.1.1焊縫應采用射線照相或者射線數字檢測方法進行無損檢測。
目前我國40余家持證的液化石油氣鋼瓶制造企業,均是采用X射線數字成像系統進行射線檢測,射線檢測人員都是操作人員。由于數字成像人員考核要求成為了專業研究人員的考試,因此氣瓶制造企業目前還未有持證的RT(D)人員,實際上RT持證人員也能夠滿足操作要求。
2)無損檢測按NB/T47013.2或者GB/T17925的規定執行。兩種方式均可以使用。
3)9.1.5增加了和GB/T17925探傷的要求。
4)9.2.2.1更改無法追溯水壓試驗記錄的氣瓶不應出廠。
5)9.2.2.2更改了壓力表不允許有肉眼可見的回降的要求。
6)9.2.2.3增加了氣瓶監檢機構對氣瓶水壓試驗結果和氣瓶標志的確認和存檔要求。
7)更改了表4不同壁厚A/A80mm的要求。
8)9.6.1條,根據TSG23-2021《氣瓶安全技術規程》第5.4.1條的要求,更改了重新開展型式試驗的規定。同時,本次調整后,液化石油氣鋼瓶規格變少,而目前的產品質量存在一定的隱患,需要定期開展型式試驗對其產品質量進行把關,因此增加了型式試驗有效期,目前的型式試驗費用很低,對企業不會增加負擔。
型式試驗證書有效期4年,企業應在自有網站上公示型式試驗證書后方可生產,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型式試驗。
a)按同一制造工藝制造的同一品種氣瓶,制造中斷12個月,重新制造的;
b)改變冷熱加工、焊接、熱處理等主要生產工序的;
c)實施產品召回的;
d)監督抽查時檢驗不合格的;
e)鋼瓶質量原因導致發生事故的。
9)9.6.4條的抽樣描述修改為:型式試驗樣瓶應在氣瓶制造單位檢驗合格的產品中抽取。
10)因為是大批量流水線生產,其產品一致性很高,因此更改了表7的項目10和11,從逐只檢驗更改為批量檢驗。
?。?2)標志、涂敷、包裝、貯運、出廠文件
1)10.1.2修改了字高尺寸,增加了液相瓶在上封頭內凹壓印“液”字的要求。讓使用者可以看到是液相瓶,減少誤操作。
2)10.1.3更改了鋼印字深度為不小于0.7mm。
3)10.1.4更改了氣瓶可追溯系統的相關描述,每只氣瓶應在護罩上鏤刻可追溯唯一性瓶號,唯一性瓶號編制規則見附錄B。
4)10.1.5每只出廠氣瓶應在護罩上牢固焊接不可更換的電子標簽或二維碼電子識讀標志。電子識讀標志應能用手機掃描識讀并能耐受氣瓶定期檢驗高溫焚燒,電子識讀標識應確保在設計使用年限內能夠有效追溯氣瓶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并能追溯上傳的充裝、使用登記和定期檢驗信息。
5)10.1.6本次調整刪除了YSP4.7規格,因此刪除了小于12L的氣瓶用2位數字表達的要求。
6)刪除了原來的10.1.6條的粘貼有關安全使用提示的規定。
7)10.1.7增加了氣瓶監督檢驗機構應當逐批確認并記錄氣瓶標志。
8)10.2.2采用噴粉涂裝的方式進行氣瓶表面涂覆,氣瓶表面應印有“液化石油氣”字樣,YSP118-液/49.5規格的氣瓶表面應分上下二行印有“液相液化石油氣應直連氣化裝置”字樣,其字體為30mm~80mm高的仿宋體漢字。YSP118-液/49.5規格的氣瓶顏色應為白色,其他氣瓶顏色應為符合GB/T7144規定的銀灰色,字色為大紅色,不得使用其他顏色。
為了讓液相瓶更加醒目,并規范顏色標識,根據GB/T7114相關要求,規定YSP118-液/49.5規格的氣瓶顏色應為白色,其他氣瓶顏色應為銀灰色,字色為大紅色,不得使用其他顏色。
9)10.3只是將暴曬修改為曝曬。
10)10.4.1和10.4.2為新增加條款,是將2022版的10.1.4拆分并細化后的條款。
10.4.1制造單位應在本企業建立的氣瓶產品追溯信息網站上,公示每只出廠氣瓶的質量安全追溯信息(包括產品合格證、批量質量證明書、監督檢驗證書、型式試驗證書以及產權單位標志等)。增加了產權單位標志。
10.4.2氣瓶出廠時所有的電子識讀標志,包括鏤刻唯一性瓶號、氣瓶永久性電子標簽或二維碼、氣瓶閥門唯一性瓶閥號和瓶閥電子標簽或二維碼均應實現綁定并在氣瓶制造企業網站上公示。手機掃描電子識讀標志無法查詢或查詢信息不符合10.4.1要求的出廠氣瓶,制造單位應重新焊接永久性二維碼電子識讀標志。
?。?3)
1)附錄A改為規范性附錄,護罩上的英文標識等根據基層監察的意見,直接修改為中文,更加便于執法時識別。刪除了注2并將護罩上的LPG直接修改為中文的“液化石油氣”,將注3調整為附錄B。
2)附錄B調整為規范性附錄,將使用說明修改為氣瓶鏤刻唯一性瓶號編制規則。
3)附錄C.1增加了產權單位要求,C.3修改了使用說明。
3.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程度,以及與國際、國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情況本次修訂后的標準要求,其設計安全余量(壁厚)超過了國際標準要求,該標準的技術水平為國際先進水平。
4.與有關的現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關系《液化石油氣鋼瓶》是在滿足《特種設備安全法》、TSG23《氣瓶安全技術規程》的有關規定基礎上,綜合GB/T5842-2022《液化石油氣鋼瓶》及相關標準的規定基礎上起草的。故該標準與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等是協調一致的(微信公眾號:燃氣世界)。
5.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
本次國標的修訂無重大分歧意見。
6.國家標準作為強制性國家標準或推薦性國家標準的建議本標準為強制性國家標準。
7.知識產權狀況聲明
本標準在征求意見稿、送審稿等起草過程中,要求起草人員、審查人員或參與審查的單位按照GB/T20003.1-2014《標準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專利的標準》的規定,盡早披露自身及關聯者擁有的必要專利,或盡早披露其所知悉的他人(方)擁有的必要專利。截止標準報批,本標準未接到任何涉及相關專利或知識產權爭議的信息、文件。
8.主要試驗(或驗證)的分析、綜述報告,技術經濟論證,預期的經濟效果、廢止現行有關標準的建議、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
試驗驗證,本標準在2022年頒布實施,全行業47家制造企業開展了超過200次的全項目型式試驗,總計測試產品超過1200只,合格率超過98%,說明標準完全可以順利執行。本次修訂,主要是從推薦性標準改為強制性標準,其測試及性能要求無原則性變化,完全可以滿足要求。
本標準實施后,原有2022年版本隨即作廢。
9.貫徹國家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
本標準編制按照GB/T1.1-2020的要求,在充分調研及多次行業會議討論的基礎上,充分吸收了國內外的相關經驗和要求,在技術條件及相關要求上進行了調整,確保標準的實施的有效性。
建議本標準批準發布后立即實施。
10.廢止現行有關標準的建議
本標準實施后,建議廢止現行的GB/T5842-2022版本。
11.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
無。
主要技術變化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5842-2022《液化石油氣鋼瓶》,與GB/T5842-2022相比,除結構調整和編輯性改動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a)更改了氣瓶型號的表示方法(見5.1,2022年版的5.1);
b)刪除和更改了部分氣瓶型號,增加了充裝重量的型號參數,將改型序號由羅馬字母改為漢字。
增加了護罩和底座直徑尺寸,增加了YSP118/49.5和YSP118-液/49.5型號的氣瓶不得設置在所服務建筑的室內,其它型號氣瓶不得放置在人員密集場所室內的要求(見5.2,2022年版的5.2);
c)更改了氣液雙相氣瓶的結構型式,從氣液雙相瓶更改為單液相瓶(見5.3,2022年版的5.3);
d)更改了氣瓶瓶閥座規格的要求,并增加了瓶閥座尺寸的要求(見7.3.4,2022年版的7.3.4);
e)更改了無水壓試驗記錄的氣瓶不應出廠的要求(見9.2.2.1,2022年版的9.2.2.1);
f)增加了氣瓶監檢機構對氣瓶水壓試驗結果和氣瓶標志的確認和存檔要求(見9.2.2.3,2022年版的9.2.2.3);
g)增加了型式試驗證書年限并更改了重新進行型式試驗的要求(見9.6.1,2022年版,9.6.1);
h)增加了液相瓶在上封頭內凹壓印“液”字的要求(見10.1.2,2022年版的10.1.2)(微信公眾號:燃氣世界);
i)更改了鋼印字深度為不小于0.7mm(見10.1.3,2022年版的10.1.3);
j)更改了氣瓶可追溯系統的相關相關要求(見10.1.4和10.1.5,2022年版的10.1.4);
k)刪除了小于12L的氣瓶用2位數字表達的要求(見10.1.6,2022年版10.1.5);
l)刪除了粘貼有關安全使用提示的要求(2022年版10.1.6);
m)增加了氣瓶監督檢驗機構應當逐批確認并記錄氣瓶電子識讀標志的要求(見10.1.7);
n)更改了氣瓶顏色要求,將氣瓶顏色規定為兩種(見10.2.2,2022年版10.2.2);
o)增加了制造單位應建立并維護本企業氣瓶產品質量安全追溯信息官方網站的相關要求(增加了10.4.1條款,見2022年版10.1.4);
p)增加了出廠電子識讀標識的相關要求(增加了10.4.2條款,見2022年版10.1.4);
q)更改了附錄A的相關表述,并修改附錄A為規范性附錄(見附錄A,2022年版附錄A);
r)更改了規范性附錄B為氣瓶鏤刻唯一性瓶號編制規則(見附錄B,2022年版附錄B);
s)增加了C.1的產權單位內容,更改了C.3的氣瓶使用說明(見附錄C,2022年版附錄C)。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文件由全國氣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31)提出并歸口。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1980年首次發布為CJ3-1-1980;
——1986年發布為GB5842-1986,1996年第一次修訂;
——2006年第二次修訂時,并入了GB15380-2001《小容積液化石油氣鋼瓶》的內容(GB15380-2001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GB15380-1994);
——2022為第三次修訂;
——本次為第四次修訂。
01范圍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液化石油氣鋼瓶(以下簡稱“氣瓶”)的符號和說明、型式、材料、設計、制造、試
驗方法和檢驗規則、標志、包裝、涂敷、貯運和出廠文件等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設計、制造在正常環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為2.1MPa,公
稱容積不大于150L,可重復盛裝符合GB11174的液化石油氣的鋼質焊接氣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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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瓶閥
編制說明
1.工作簡況
1.1編寫目的及任務來源國標委根據國務院“621銀川燃氣爆炸事故”的指示以及國市監特設發[2023]70號《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系統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將GB/T7512-2017《液化石油氣瓶閥》修改為強制性國家標準。
全國氣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氣瓶附件分技術委員會在接到要求后,于2023年8月向國標委申報對標準進行修訂。
本次標準的修訂原則,是為了更加安全有效的對液化石油氣瓶閥制造進行管理,整合了2022年12月30日發布并實施的GB/T7512-2017《液化石油氣瓶閥》第1號修改單的內容,對標準部分條款進行了調整。
1.2起草人員及協作單位
本次起草單位:廣東奇才閥門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寧波金佳佳閥門有限公司、浙江銘仕興新暖通科技有限公司、艾賽斯(杭州)復合材料有限公司、杭州立琪燃氣設備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保華、嚴偉華、常彥衍、孫黎、范高萍、徐迪青、馮均華、湯曉英、陳亞鵬、吳源琪。
1.3簡要工作過程
2023年7月6日,由全國氣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主任及秘書長等專家討論,形成草稿初稿,并向行業征求意見。
2023年8月18日,在廣東省佛山市召開了液化石油氣鋼瓶及瓶閥骨干企業會議,并對前期已經征求意見并完成修改的草案二稿進行了討論。
2023年8月28日,完成了全國氣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全體委員立項投票。
2023年9月15日,起草組根據9月11日強標推進聯絡會上專家提出了3條意見修改草案后形成征求意見稿;并通過“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公開征求意見。
2.國家標準編制依據及標準主要內容說明
2.1國家標準編制依據
主要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TSG23-2021《氣瓶安全技術規程》(下稱《瓶規》)。
2.2標準主要內容說明
2.2.1產品范圍。
無變化。
2.2.2規范性引用文件。
無變化。
2.2.3術語和定義
?。?)原標準的“不可拆卸”修改為“不可拆解”,并重新定義。因原來的“不可拆卸”容易引起歧義。
(2)增加了過流切斷裝置的定義。
過流切斷裝置overflowcutoffdevice
設在閥的出氣口,當氣體流量超過設定參數后,裝置可以自動切斷氣體通道,切斷后裝置不應自動復位,只能使用人工方法復位的一種保護裝置。
2.2.4型號編制
(1)原標準:4.2自閉裝置的代號:自閉裝置用“Z”表示。
根據國家標準協調組的意見,增加了過流切斷裝置的內容,因此修改為:4.2自閉裝置或過流切斷裝置代號:自閉裝置用“Z”表示;過流切斷裝置用“G”表示。
?。?)為便于識別和管理,增加了塑料內膽纖維全纏繞氣瓶、信息閥、智能閥的代號編制規則。因此增加了:4.3用于塑料內膽纖維全纏繞氣瓶的閥用“F”表示,信息閥用“X”表示,智能閥用“N”表示。非此類型閥可省略。
(3)原標準:4.4閥的進氣口螺紋代號:用大寫字母表示,用“A”代表PZ19.2螺紋,用“B”代表PZ27.8螺紋,用“C”表示PZ39.0螺紋。
修改為:4.5閥的進氣口螺紋代號:用大寫英文字母表示,用“B”表示PZ27.8螺紋,用“C”表示PZ39.0螺紋,用“E”表示M26×1.5螺紋。
理由是:正在網上征求修訂意見的GB/T5842-2022轉化的強制性標準,去除了YSP4.7規格的氣瓶,相應的PZ19.2的瓶閥規格也隨之取消,同時,隨著液化石油氣塑料內膽纖維全纏繞氣瓶的出現,其使用的是直螺紋M26×1.5,本次轉標增加了這個螺紋,并將在隨后的國標制定中規定這個螺紋尺寸。
2.2.5結構型式及基本尺寸
(1)原標準:5.1閥的結構型式為不可拆卸式,基本尺寸按圖1和表1的規定。
修改為:5.1閥的結構型式應設計成不可拆解式,拆解后的閥應報廢或由制造單位召回。
閥基本尺寸按圖1、圖2和表1的規定;增加了圖2液相閥的示意圖。
理由是閥一旦被拆解,其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均無法保證,但是在事故的應急處理中又是不可或缺的,因此,無論是閥應急處理的拆解還是其他因素的拆解,閥均應報廢或由制造單位召回,不能在市場繼續流通使用。
?。?)增加了一條對閥的主體密封結構的要求:5.2閥的密封結構設計應能保證閥在設計使用年限內密封性能不失效。使用閥桿O型密封圈及填充密封脂結構的,應確保密封始終有效。
理由是閥的主體密封結構是閥的核心設計內容,閥的很多項性能要求都是對此結構的考察,從使用上,閥的質量也是由此決定的,對閥的密封設計進行規范是必要的。
?。?)原標準:5.3閥的進氣口螺紋分為3種規格。用于氣相閥上的螺紋為PZ19.2和PZ27.8,用于液相閥上的螺紋為PZ39.0,其螺紋尺寸和制造精度應符合GB/T8335的規定。同時由于閥的螺紋旋向問題造成了螺紋較雜的現象,根據國標協調會意見,普通瓶閥應選用右旋螺紋。
修改為:5.4閥的進氣口螺紋應為右旋螺紋,分為3種規格。用于液化石油氣鋼制氣瓶的閥,進氣口螺紋采用錐螺紋,氣相閥的螺紋為PZ27.8,液相閥的螺紋為PZ39.0,其螺紋尺寸和制造精度應符合GB/T8335的規定;用于液化石油氣塑料內膽纖維全纏繞氣瓶的閥,進氣口螺紋采用直螺紋,氣相閥的螺紋為M26×1.5,其螺紋尺寸和制造精度應符合GB/T197的規定。
修改理由同本編制說明第2.2.4、2.2.5(1)條款。
?。?)原標準:5.5進氣口螺紋為PZ19.2的閥尾部進氣口直徑應不大于9mm……。
修改為:氣相閥的尾部進氣口直徑應不大于14mm;液相閥尾部進氣口直徑應不大于20mm,液相閥尾部應有連接液相管的螺紋,連接螺紋為M22×1.5,螺紋尺寸和制造精度應符合GB/T197的規定。
理由是正在網上征求修訂意見的GB/T5842-2022第1號修改單,去除了YSP4.7規格的氣瓶,相應的PZ19.2的瓶閥規格也隨之取消。同時,隨著液化石油氣塑料內膽纖維全纏繞氣瓶的出現,其使用的是直螺紋M26×1.5,本次轉標增加了這個螺紋,并將在隨后的國標制定中規定這個螺紋尺寸。
由于液相瓶閥的錐螺紋為PZ39,為保證其強度和安裝性能,對其進氣口尾部直徑進行了要求;同時由于目前液相閥安裝的液相管無論是材料、安裝方法,還是用螺紋安裝的螺紋規格都比較雜亂,已經影響了液相瓶閥的安全使用,給安全帶來一定的隱患,很有必要對此進行規范和要求。
?。?)增加了5.7條:氣相閥的出氣口應帶自閉裝置或過流切斷裝置,安裝過流切斷裝置的閥可以不安裝自閉裝置。
為了進一步保證瓶閥在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為今后設計安裝過流切斷裝置留有空間,增加了過流切斷裝置的內容(微信公眾號:燃氣世界)。
?。?)增加了5.8條:加裝電子身份標簽或其他方式與充裝裝置實現信息交換的閥,其基本要求按照本文件附錄A的規定。特殊設計的,不影響基本安裝和連接的外形尺寸可以不按照表1的規定。
理由是為了規范安全用氣,現在很多單位研發了加裝了電子身份標簽的信息閥、智能閥,
這類閥的市場占有率也比較大,為了安全,規范此類閥的設計和對閥基本性能的要求還是有必要的,因此本版標準對此類閥的基本功能要求進行了要求;同時由于這類閥在設計時增加了一些裝置和輔助部件,和常規瓶閥的外形有所差異,對不影響基本安裝和連接的外形尺寸可以不進行限制。
2.2.6技術要求
(1)原標準:6.1.1.1閥的主要零件材料(閥體、閥桿、壓帽、活門、連接件等)應采用HPb59-1或HPb59-2棒材……。
為貫徹執行總局特設發2023第70號文件,規范制造單位的材料選用,刪除了HPb59-2材料規格,并對表3進行了修改,修改為:閥的主要零件材料(閥體、閥桿、壓帽、活門、連接件等)宜采用HPb59-1棒材,化學成分和力學性能應符合表3的規定。如采用其他材料時,其化學成分和力學性能應不低于表3中的規定,且與介質相容。
(2)原標準:6.1.2.1.1a)硬度為65度±5度(邵爾A)
修改為:硬度為60度~80度(邵爾A)
理由是:因氣相閥帶有自閉裝置,閥內的橡膠密封件由于使用功能的不同,不宜采用同一硬度的材料。
(3)原標準:6.1.2.2非橡膠密封墊材料
修改為:6.1.2.2非橡膠密封件材料
理由是自GB/T7512-2017執行以來,閥增加了自閉裝置,為了保證自閉裝置的安全性,自閉結構設計有非橡膠密封件,突破了2017版執行前常規設計的非橡膠密封墊單一的部件,因此本版標準修改為非橡膠密封件。
(4)原標準:6.3.8的表4。
修改為:6.3.8的表4。
修改理由同第2.2.4、2.2.5(1)條款。
(5)原標準:6.4閥最小設計使用年限閥應保證至少安全使用一個氣瓶檢驗周期。
修改為:6.4閥的最小設計使用年限應大于一個氣瓶定期檢驗周期。不需要定期檢驗的氣瓶用閥,最小設計使用年限應大于氣瓶的設計使用年限。
由于標準增加了塑料內膽纖維全纏繞氣瓶閥的要求,因此需要對目前TSG23規范中類似塑料內膽纖維全纏繞氣瓶閥不需要定期檢驗的設計使用年限進行界定。
2.2.7檢查與試驗方法
(1)原標準:7.3.2非橡膠密封墊耐低溫試驗
將3個非橡膠密封墊放置在溫度為-40℃±1℃的試驗裝置中24h。然后取出,目測其變化,其結果應符合6.1.2.2的規定。
修改為:7.3.2非橡膠密封件耐低溫性試驗
將6個非橡膠密封件放置在溫度為-40℃±1℃的試驗裝置中24h。然后取出,目測其變化,其結果應符合6.1.2.2的規定(微信公眾號:燃氣世界)。
理由是非橡膠密封件是閥密封的關鍵部件,基于安全考慮需要并應該對其加嚴檢查,故將原標準的3個修改為6個。
(2)原標準:7.5閥的基本尺寸和進出氣口螺紋檢查閥的基本尺寸采用相應的量具檢查,應符合5.1的規定。
閥進氣口螺紋采用符合GB/T8336的量規檢查,應符合5.3的規定。
閥出氣口螺紋采用符合GB/T3934的量規檢查,應符合5.4的規定。
修改為:7.5閥的基本尺寸和進出氣口螺紋檢查
閥的基本尺寸采用相應的量具檢查,應符合5.1的規定。
閥進氣口螺紋,氣瓶專用錐螺紋采用符合GB/T8336的量規檢查,應符合5.3的規定。直螺紋采用符合GB/T3934的量規檢查,應符合5.3的規定。
閥出氣口螺紋采用符合GB/T3934的量規檢查,應符合5.4的規定。
修改理由同第2.2.4、2.2.5(1)條款。
2.2.8檢驗規則
原標準:8.3.1閥具有下列條件之一時應進行型式試驗:
a)新產品投產前;
b)該產品停止生產一年以上又重新生產的;
c)產品材料、結構、工藝等方面有重大變更影響安全性能的;
d)首次申請或換發制造許可證的。
修改為:8.3.1閥應按型號進行型式試驗,型式試驗證書有效期1年,制造企業應在本企業網站上公示型式試驗證書后方可生產該型號產品,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型式試驗。
a)新產品投產前;
b)實施產品召回的或監督抽查時檢驗結果不合格的;
c)型式試驗證書失效的。
理由是根據TSG07和TSG23的要求,對閥的型式試驗的時間節點進行了調整。根據兩個規范對瓶閥的要求,需要每年監檢,監檢時進行對產品進行抽樣做型式試驗,型式試驗時也會對產品的材料、結構工藝、技術資料等進行審查,因此,此條里的產品材料、結構、工藝等方面有重大變更影響安全性能的內容可以刪除。
2.2.9標志、包裝和貯運
?。?)原標準:9.1.1閥上應有下列永久性標志:
a)閥的型號;
b)閥的公稱工作壓力;
c)制造廠商或商標;
d)批、序號;
e)制造許可證編號和標志;
f)檢驗合格標記;
g)最小設計使用年限。
修改為:9.1.1閥上應有下列永久性標志:
a)閥的型號和公稱工作壓力;
b)閥的最小設計使用年限;
c)制造廠商或商標;
d)閥制造唯一性編號,由12位英文字母與數字組成(1位英文字母+11位數字):制造單位代碼(1位英文大寫字母)、年號(2位數字)、月份(2位數字)、批號(3位數字)、產品序號(4位數字,0000~9999);
e)制造許可證編號和標志。
理由是修改內容合并了部分標識,由于閥要求全部在無人工干預的自動裝配檢測線上完成全部出廠檢驗項目,并對檢驗記錄進行自動記錄和存儲,為了保證每個閥的生產和檢驗具均有可追溯性,需要對每個閥建立制造唯一性編號,因此將批序號修改為閥制造唯一性編號,為規范和統一閥制造唯一性編號,標準也規定了編號規則;同理,閥體上的檢驗合格標記也可以不進行要求。
(2)原標準:9.1.3每個閥應配有便于查詢的產品合格證。
修改為:9.1.3閥上應裝設在設計使用年限內能追溯閥產品質量信息的電子標簽或二維碼等電子識讀標志,應通過手機掃描方式直接讀取每只閥的產品制造信息數據,在閥的設計使用年限內電子識讀標志應始終有效;閥的電子標簽或二維碼等電子識讀標志應與制造唯一性編號進行關聯。
理由是根據TSG23以及國家加強對產品質量追溯體系建設的系列通知要求,修改了本條。
?。?)增加了9.3公示網站和出廠文件
9.3.1制造單位應在本企業建立的瓶閥產品追溯信息網站上,公示每只出廠閥的質量追溯信息(包括產品電子合格證、批量質量證明書、型式試驗證書等)。
9.3.2閥出廠時制造唯一性編號和閥二維碼應實現綁定,并在閥制造企業網站上公示。
9.3.3產品電子合格證應注明下列內容:
a)制造單位名稱、地址;
b)閥的名稱、型號、制造唯一性編號;
c)適用溫度和介質;
d)公稱工作壓力、公稱通徑;
e)產品執行的標準號;
f)檢驗日期;
g)閥的設計重量;
h)制造許可證編號;
i)質量部門蓋章。
理由是根據TSG23的要求,制造企業應建立質量追溯系統,同時作為特種設備安全附件,為加強社會公眾對制造企業的產品質量監督,便于與使用單位共同構建和完善質量追溯系統的閉環管理增加了本條內容。
2.2.10增加了附錄A信息瓶閥和智能瓶閥的要求理由是由于信息瓶閥和智能瓶閥的市場占有率比較大,同時與普通瓶閥又有一些差異化的特性,為規范和正確引導此類產品的制造,需要對閥的基本性能要求進行規范(微信公眾號:燃氣世界)。
3.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程度,以及與國際、國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情況本次修訂,參照了國內外相關標準,及國內使用現狀,本次修訂后的標準技術水平為國內先進水平。
4.與有關的現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關系本標準是在滿足《特種設備安全法》、TSG23《氣瓶安全技術規程》的有關規定基礎上,綜合GB/T7512-2017《液化石油氣瓶閥》及相關標準的規定基礎上起草的。本標準與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等是協調一致的。
5.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
本次國標的修訂無重大分歧意見。
6.國家標準作為強制性國家標準或推薦性國家標準的建議本標準為強制性國家標準。
7.知識產權狀況聲明
本標準在征求意見稿、送審稿等起草過程中,要求起草人員、審查人員或參與審查的單位按照GB/T20003.1-2014《標準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專利的標準》的規定,盡早披露自身及關聯者擁有的必要專利,或盡早披露其所知悉的他人(方)擁有的必要專利。截止標準報批,本標準未接到任何涉及相關專利或知識產權爭議的信息、文件。
8.主要試驗(或驗證)的分析、綜述報告,技術經濟論證,預期的經濟效果、廢止現行有關標準的建議、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
試驗驗證:開展了M26螺紋的產品型式試驗,開展了耐用、耐壓等破壞性試驗測試。
本標準實施后,原有2017年版本隨即作廢。
9.貫徹國家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
本標準編制按照GB/T1.1-2020的要求,在充分調研及多次行業會議討論的基礎上,充分吸收了國內外的相關經驗和要求,在產品型號及相關要求上進行了調整,確保標準實施的有效性。
建議本標準批準發布后立即實施。
10.廢止現行有關標準的建議
本標準實施后,建議廢止現行的GB/T7512-2017版本。
11.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
無。
主要修訂
本文件代替GB/T7512-2017的全部內容,全文為強制性。
本文件與GB/T7512-2017相比,主要修訂了內容如下:
a)修改了術語“不可拆卸”為“不可拆解”,并重新做了定義(見3.1;2017版的3.1);
b)增加了過流切斷裝置的定義(見3.2);
c)修改了閥的型號編制,增加了塑料內膽纖維全纏繞氣瓶閥、信息瓶閥、智能瓶閥的代號(見4.1);
d)修改第4章的示例為閥的產品型號命名方法(微信公眾號:燃氣世界),增加了示例(見4.6,2017版的第4章示例);
e)增加了閥的密封結構設計要求的內容(見5.2);
f)增加了進氣口螺紋右旋的要求;刪除了進氣口螺紋PZ19.2的規格;增加了塑料內膽纖維全纏繞氣瓶進氣口螺紋M26×1.5的規格(見5.4,2017版的5.5);
g)增加了液相閥尾部進氣口直徑、液相管連接螺紋的內容(見5.6);
h)增加了氣相閥帶過流切斷裝置的要求(見5.7);
i)刪除了閥的主要零件材料牌號HPb59-2(見6.1.1.1,2017版的6.1.1.1);
j)修改了非橡膠密封墊為非橡膠密封件(見6.1.2.2,2017版的6.1.2.2);
k)修改了表4,進氣口螺紋刪除了PZ19.2,增加了M26×1.5的安裝力矩(見表4,2017版的表4);
l)增加了非定期檢驗瓶閥的最小設計使用年限要求(見6.4,2017版的6.4);
m)修改了非橡膠密封件耐低溫性試驗的數量,由3個調整為6個(見7.3.2,2017版的7.3.2);
n)增加了氣密性試驗的自動采集和記錄檢驗數據的要求(見7.8.4);
o)修改了型式試驗的要求(見8.3.1,2017版的8.3.1);
p)修改了閥的永久性標志內容及要求(見9.1.1,2017版的9.1.1);
q)修改了產品合格證的要求,增加了閥的電子識讀標志的要求(見9.1.3,見2017版的9.1.3);
r)增加了公示網站和出廠文件的要求(見9.3.1);
s)增加了附錄A信息閥和智能閥的要求內容(見附錄A)。
本文件由全國氣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31)提出。
本文件由全國氣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31)歸口。
本文件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1987年首次發布為GB7512-1987;1998年第一次修訂為GB7512-1998;2006年第二次修訂為GB/T
7512-2006;2017年第三次修訂為GB/T7512-2017;
——本次為第四次修訂。
01范圍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液化石油氣瓶閥(以下簡稱閥)的術語和定義、型號編制、結構型式及基本尺寸、技術要求、檢查與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貯運等。
本文件適用于使用環境溫度為-40℃~+60℃,公稱工作壓力為不大于2.5MPa,介質符合GB11174的液化石油氣瓶上的閥。
本文件不適用于車用液化石油氣瓶閥。
注:本文件的壓力均指表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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